内容来源于《GB29415-2013耐火电缆槽盒》国家标准第7篇 检验规则
7 检验规则
7.1出厂检验
第5章规定的要求项目中,5.1为全检项目,应对槽盒产品逐件进行检验;5.2~5.5为抽样检验项目,生产厂应制定具体抽样检验方案。
7.2型式检验
7.2.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;
a)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;
b)正式生产后,产品的结构、材料、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;
c)产品停产一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;
d)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;
e)产品强制准人制度有要求时;
f)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7.2.2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的全部内容。
7.2.3型式检验抽样在批量生产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中进行,批量基数不少于30件,样品数量至少为2件。
7.2.4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,判该批产品为合格。若5.3,5.4.5.5中有任一项不合格,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5.1、5.2项不合格时,可加倍抽样进行复验,若复验合格,判该批产品为合格;若复验仍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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